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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与治安处罚都属于行政行为,而且两者的某些行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那要怎么区分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与治安处罚呢?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与治安处罚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它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制裁,它包括一种惩罚性在内,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警戒世人;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处置,它不具有制裁性质,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
(2)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它有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仅仅是被怀疑违法,尚未确定其违法性,其行为者类似于刑罚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些强制措施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
(3)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制裁违法是为了制止违法,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发生。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方式。目前,我国主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多,但应折抵刑期的并不多,主要有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隔离三种。
劳动教养。被劳动教养的人,人身自由实际已被限制。如果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被刑事处罚,应折抵刑期。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
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其执行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所进行,行政拘留完全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也作出过批复: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切断传播途径,对于受到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拒绝隔离可能涉嫌引起传染病传播方面的刑事犯罪,这种隔离实际上限制或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对被行政强制隔离的人,如隔离的原因行为被确定为犯罪,其被隔离期间应折抵刑期。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因此,涉嫌犯罪而被强制隔离期间应折抵刑期。
根据上文可以知道,
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与治安处罚的区别在于行为性质不同、
针对的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以上是关于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与治安处罚的区别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
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
(1996年12月31日 法发[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
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79年12月12日(79)法办字第9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号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1年6月10日(81)法研字第1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82年9月8日〔1982〕法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3年2月4日(83)法研字第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8日法(研)复(1985)40号//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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