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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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以及可供人们参观、游览的公园、陵园、寺庙、博物馆(院)等。第三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第四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服务胸卡。第六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第七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第八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第九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四)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内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立专业景区管理公司形成统一营销中心

1、景区管理公司的定位和职能

为保证景区业务的相关能力建设,整合景区资源,提升整体品牌和效益,需要组织架构进行匹配,建立景区专业公司具有其必要性。

定位:运营协调中心、品牌整合中心、战略规划中心、人才培养中心

职能:(1)明确景区业务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重点,建立景区业务的盈利模式,挖掘盈利能力。(2)协调景区内的品牌建设,对景区业务整体的品牌进行设计与推广,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集中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建立相关流程制度。(4)培养景区人才,建立自己的景区管理团队,确保日常经营和输出管理的人才数量。

2、统一品牌,集中产品作战

将景区及相应产品的品牌进行统筹规划,统一规则,从长期及整体的战略的眼光来看品牌营销。通过合理的品牌定位、品牌营销与品牌传播,在游客数量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在游客中建立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以鼓励游客积极宣传景区,产生品牌效应。这需要对品牌所蕴含的产品、价值、文化及管理进行相应的定位,并将其贯穿整个运营流程,转化为可以传播的信息及口号,确定品牌要素及传播渠道,并注意后续机制对品牌营销的监督与追踪效果。

3、开发网络营销渠道

现有的旅游业态较为健全:旅行社、酒店、芒果网、景区、度假区、客运、高尔夫、演艺。充分运用旅游板块内部资源,积极拓展与系统内旅行社、公司、景区产品、在线旅游平台的合作,将网站作为统一的产品展示、销售及客户资源共享的平台,使各旅游业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网络覆盖,实现客户资源共享。

推出不同类型的会员卡、储值消费卡等,建立起庞大的客户群,持卡的客户可以在集团下属的各个旅游景区、酒店、客运、旅行社等进行消费、折扣优惠;与各大航空公司、商家等进行合作联盟,实现资源共享,让客户感到尊贵与自豪,真正体现周到体贴的服务理念。

分析客户类型建立相应的营销渠道

1、分析客户:通过对目标客户类型、年龄、收入、地域等条件的分析,总结出客户的消费能力、逗留时间等,结合不同类型的自助游游客、旅行团游客及机构客户来定位景区产品的类型及特点,并进行相应的市场推广。

2、构建渠道:通过构建景区的营销渠道,分别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赢得大量的客源。对于机构大客户直销,可建立相应体系,拓展客户关系,承接大型跨国企业、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先公司的会议、度假、展览、商品发布活动等;对于旅行团游客,则可积极拓展全国范围内的各大旅行社的合作,并运用旅行社板块内部资源,这一般会在项目投入运营的初期为景区贡献客源;对于自助游游客,可通过品牌推广进行接触,在项目运营的初期进行一定的广告营销,并通过网络、便捷的售票方式使自助游游客更容易来到景区。

3、营销工具:在构建出景区的营销渠道后,在众多的营销工具如广告、赞助、市场调研、网络、促销、印刷品、公共关系、媒体等中进行筛选,以选择最适合的工具与内容。

加强专业化经营 兼顾租赁外包

进行景区投资时,需要对产品及服务要素进行评估,通过项目在整体战略中的重要性、品牌影响力、盈利能力以及自身的经营能力等方面确定哪些项目进行自营,同时考虑哪些项目需要利用社会资源。

1、集中精力于自身经营经验丰富、管理良好的项目

自营主要是指完全依靠景区板块的内部资源,由景区的核心团队进行经营,将核心的温泉、酒店等专项项目、特色项目做好,提高利润率水平,并可充分利用集团的资源,经营各类核心产口。

2、对其他非重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租赁外包

外包出租主要是依靠景区板块外的资源进行经营。外包经营一般会将项目的人员及资源集中在获得土地、自然资源以及经营优势项目上,保证收益率,通过外包获得稳定而且理想的收益,不用过多地牵涉在日常的细节经营中。

在项目外包时,需要对外包供货商的资质及质量进行严格的评估,考虑其与景区定位是否相符,并合理制定收益要求,关注产品定价、质量与丰富性,相互达成协议,选择国际知名连锁品牌或经营成熟集团,有利于丰富景区产品,扩大客源。同时定期、持续对供货商进行评估,确保供货商提供合理、良好的服务与产品,设立淘汰与再选择制度,保证供货商与景区的发展相一致。

随着景区运营能力的加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景区系列标准,考虑打包上市,推陈出新,创造自己的造血功能。

关于“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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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zhoutv的头像
    dazhoutv 2025年08月02日

    我是大洲号的签约作者“dazhoutv”

  • dazhoutv
    dazhoutv 2025年08月02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

  • dazhoutv
    用户080202 2025年08月02日

    文章不错《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