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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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以重婚罪处罚,具体解答如下: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不是事实婚姻,很多人认为从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生效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了,这种说法只说对了一半,只说了其一,没有说出其二。

第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是事实婚姻

1、一夫一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的重要保障。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只有家庭稳定了,社会才会稳定。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生效之后,在民事法律,只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不承认之后的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不进行登记的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不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男女同居、一夜情、包二奶、包二爷有本质区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经过了婚礼,明媒正娶,只是差登记结婚,往往会生子,与一个合法登记的婚姻没有太大区别;男女同居,时间有的也会很长,但绝大多数都不会要孩子,他们往往会隐瞒,更不会向别人说他们是夫妻,被人也不会认为他们是夫妻,更像合作伙伴;一夜情,是只有一夜的快乐,一夜过后,互相见面像什么事没有发生过一样;包二奶、包二爷,是有钱人的一种堕落行为,也会影响各自的家庭稳定。很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如果不涉及重婚的话,并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但其他形式的男女在一起,均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的公序良俗。

3、如何解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呢?立法者早已想好了解决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单纯解决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予以解除。

第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会被判刑

1、刑法法律,一直承认事实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中的配偶,既包括合法登记结婚的配偶,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的事实婚姻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从最高院的批复中可以清晰的看出,最高院在刑事案件中认可事实婚姻,而且明确了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后。最高院都承认事实婚姻,难道下面法院不承认事实婚姻,那是不可能的。

2、重婚,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甲男与乙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关系没有解除时,甲或乙又与异性丙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种情况,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甲男或乙女又与异性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种情况,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在没有离婚前,甲男或乙女又与异性丙登记结婚。上述三种重婚的情况,大多数人只认为第三种中情况构成重婚,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不构成重婚,造成了有些人触犯了重婚罪还不知道,直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才知道自己触犯了重婚罪。

第三、如何看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关于重婚的冲突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不统一,给一些人甚至一些学法律的人带来理解混乱。有些学者否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认为既然民事法律不承认在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生效之后的事实婚姻,为了法律的统一,刑事法律也不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定罪。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否定事实婚姻,更有利于解决婚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等关系。男女没有结婚登记,法律不作为夫妻关系进行保护是符合民事法律立法宗旨的。而刑事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是因为《刑法》注重某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人不仅有两个老婆,甚至更多,如果《刑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不对这些人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达不到对普通百姓的警示作用,也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宗旨。无论行为人是否进行登记,达到两个以上,都已经达到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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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zhoutv 2025年08月03日

    我是大洲号的签约作者“dazhoutv”

  • dazhoutv
    dazhoutv 2025年08月0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

  • dazhoutv
    用户080309 2025年08月03日

    文章不错《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