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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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 保管合同

保管 合同 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其特征有:

(一)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

(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四)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五)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二、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成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 合同履行 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二)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三)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四)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

三、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寄托人还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

(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虽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上文已经详细解答了什么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有什么特征,如果你还有不懂的话可以重新阅读一遍。

法律客观: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寄托人。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l)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寄托人还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虽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关于“什么是保管合同”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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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zhoutv的头像
    dazhoutv 2025年08月01日

    我是大洲号的签约作者“dazhoutv”

  • dazhoutv
    dazhoutv 2025年08月0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什么是保管合同”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什么是保管合同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法律主观:一、什么是...

  • dazhoutv
    用户080101 2025年08月01日

    文章不错《什么是保管合同》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