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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参考答案」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汉族, 农民, 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书强*(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 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 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 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定规定,构成强*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 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X X年X月X日
(院印)
1.证据目录
2.主要证据复印件
2斤大米和一瓶泡菜
我出生在四川省资阳市一个贫苦农家。1958年,一场疾病夺去了母亲的生命,那年,我刚满3岁。因为父亲在镇里工作,小小年纪的我与哥哥相依为命。那个时候,正是大跃进大办食堂的年代,我和哥哥在叔叔和婶娘的关照下,勉强能够生活。
最让我记忆深刻的,是1961年2月的一天,不满6岁的我去食堂端饭。所谓“饭”就是清水煮红苕。回家走到伐木桥桥头时,我不小心摔了一跤,碗摔碎了,仅有的几块红苕滚落到地上。红苕可以捡起来,汤水却捡不起来了。那个年代,生活特别困难,饿肚子的滋味极不好受。我为泼倒的汤水心痛,我趴在桥头,用手指往地缝里抠,想把渗入地层的汤水抠出来。手指抠破了,汤水却不见踪迹。我痛哭不止,用额头往路面上撞,额头都渗出了血。叔叔闻讯赶来劝我,我趴在地上不肯起来。直到傍晚,被人从镇里叫回来的父亲才把我劝回了家。
我深知“知识改变命运”的道理,因此学习十分刻苦。从小学到初中,从初中到高中,我像所有来自贫困农家的子弟一样渴望成材。靠着每周从家里背的2斤大米和一瓶泡菜刻苦攻读,我终于考上了大学。1980年,我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乐山市五通桥亚西机器厂当了一名技术员,开始了我的仕途生涯。
平均每年敛财达200万元
大学毕业后的我奋发图强,努力工作。在妻子的帮助下,我的仕途也扶摇而上,我先后担任过乐山市五通桥区区长、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和乐山市副市长。然而,在鲜花和掌声包围下,我却在职位的升迁中渐渐失去了自我。那种“资本家已经捞了一把,现在轮到我了”的心态开始主宰我的内心,我的口头禅也变成“人生最多就一万多天,要抓住机遇,在能做点什么的时候不做的话,退位之后想做也做不成了”。
许多“有心之人”开始活跃在我的生活中。这些人中,卿某可以说是引领我走进腐化生活的“牵引人”。大约是1995年春节前后,卿某安排一个风姿绰约的女子与我上了床之后,我便全然忘记了“色字头上一把刀”的古语,开始痴迷于美色。但美色也是需要钱来经营的,短短几年间,与我发生过不正当关系的女人就达数十人之多。对固定的那几个女人,我出手大方的程度现在回忆起来自己都感到吃惊。我给这些固定的情妇每人都买了住房,还把一些没有固定工作的安排到公务员队伍中,把有的情妇的户口迁至成都,在成都给情妇买商铺买住房买车……
养女人需要钱,我开始将自己工作的主要任务瞄准了钱。1997年,我当上了乐山市副市长,分管全市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并兼任成(都)乐(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乐(山)峨(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重要职务。正是这些肥得淌油的实权职务,使我忘记了自己清贫艰辛的成长历史,骨子里萌生出贪婪的欲望。从1995年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不久,我便开始了聚敛钱财的罪恶行动。
从1996年4月至2001年4月,短短5年时间,我即索贿受贿893万余元、美金9.1万余元。而检察机关从我的办公室、住宅和赃款存放地搜出的各种财产合计则达1185.44万元。粗略一算,我平均每年疯狂敛财达200万元。
有句话我感触很深,色和钱是两把锋刀和利器,很容易刺中意志薄弱的人。我就是被这两把相互联系的刀刺中的。
越走越远,最终沦落如此下场
在监狱的这段时间,我想得最多的是我的童年、少年时期的贫困生活。我从小失去母爱,饿着肚子长大,是党和人民给了我读大学的机会,毕业后又从技术员提拔为副厂长、厂长,后来当到副市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很正直,也很廉洁。但就在我人生最精华的年代,本应该努力工作、多办实事、多作贡献来感谢党和人民培养的时候,我却走上了犯罪道路,从一个受人尊重的人成为阶下囚。我深感痛心,我辜负了党的培养教育,辜负了组织的信任,辜负了朋友的关心支持,害人又害己,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很大的不幸。
我为什么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从主观上讲,主要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没有认准方向;从客观上讲,主要是交错了“友”。有了第一次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了第一笔不正常的经济往来后,人的思想越走越远,对法律后果的顾虑越来越少,犯罪的胆子也越来越大。于是,就在这条道路上,我越走越远,最终沦落到今天的下场。所以说,管好“第一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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