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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保护旅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成立的旅游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订立旅游合同的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旅游合同使具体的旅游业务,如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购物等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合同的约定正常运作。
(3)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旅游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依法治旅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最近,一些朋友问,现在团队旅行,旅游公司需要与游客签订旅游电子合同吗?签纸质的旅游合同可以吗?本文就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签订旅游合同小问题。
1.旅游公司是否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答:是的!必须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旅行社不仅要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还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签订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法,但《旅游法》是一项特殊的法律。不遵守规定的,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旅行社规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一)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注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的事项”进行处罚。 这里的惩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签就要惩罚,不按规定签也要处罚,所以要特别注意。2.签订旅游合同,能否以旅游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
答:可以!国家文旅部推荐采用电子旅游合同的形式签订。 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其次,我们来看看《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要求“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三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文书不适用电子合同: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国家文旅部门也在大力推广电子旅游合同的使用。电子旅游合同不仅可以帮助旅行社节约成本,而且有利于规范旅游合同的签订,更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子旅游合同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才可以,比如具有不可更改性、防止篡改性,还需要完整完备的保存。如果只是微信或者短信发送了部分的文字,是不符合电子旅游合同的形式的。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简单地讲: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旅游合同、自由行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旅游合同已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目前,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一、先介绍一个案例: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别外出旅游,且通过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烦心事,向旅行社索赔时,结果却是不同。胡先生参加团队旅游,地接社安排的饭店降低标准,组团社向胡先生做出了赔偿;而李先生比较有经验,不愿参团,仅请旅行社代订了机票,并指定饭店请旅行社预订,饭店服务差,交涉未果,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就饭店服务予以赔偿被拒绝,向主管部门投诉也未获支持,为什么同一家旅行社,胡先生可以得到赔偿,李先生却不行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游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的类型。
从形式上分,可分为书面和口头旅游合同形式;
从地点上分,可分为国内与境外旅游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自由行和代办旅游合同。有关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已经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不再成为一种独立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2、传统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已经消失。
对照《旅游法》第111条规定,所谓的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满足三个因素,第一,旅游产品由旅行社事先设计,没有旅游者的参与,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旅游产品。第二,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服务,不论该服务是旅行社直接提供,还是由履行辅助人提供。第三,旅游者以总价支付给旅行社。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该旅游合同就是包价旅游合同。目前所谓的自由行,实质上是小包价旅游合同,是瘦身版的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事先设计产品,为旅游者提供了两项服务,旅游者以总价形式支付给旅行社。
3、不同旅游合同,责任不同。
就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组团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就是组团社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在代办旅游合同责任中,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为代办服务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旅游者要求预订四星级客房,旅行社却为旅游者预定了三星级客房,旅行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又如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预订了机票,但航班临时取消,旅行社就不承担责任。
所以,上述案例中两位旅游者都是客房服务权益受损,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不同,原因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存在不同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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